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条已修改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并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除依法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外,由市地震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并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