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五章 奖励、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损害少数民族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由本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