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第十八条已修改各类学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义务教育以后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放宽录取标准。各类学校应当全面关心民族班和散读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提高其助学金、奖学金、生活补助的比例。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