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和财税、信贷等有关部门对以少数民族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和饮食服务业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取以下扶持措施:

(一)在贷款额度、还款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条件,给予贴息贷款;

(三)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

(四)对其经营场地的租金和各种费用,给予照顾。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