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测工作,完善地震监测系统、烈度速报系统,提高地震监测预测能力和水平。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