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三条已修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刊登、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应当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为准,并注明发布主体。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