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条已修改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海域地震信息通报制度。海域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