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勘查和开采菱镁、方解石资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自治县有关环境保护、森林保护、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凡在可利用山体开采的必须回填采坑,植树种草,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从事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植被恢复抵押金。

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程,严防伤亡事故的发生。从事菱镁、方解石开采的企业应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地方法规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