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在气象灾害发生后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鼓励通过参加保险防御气象灾害风险。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