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网络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三)编造、传播气象灾害预测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的。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