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对下列规划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作为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

(一)城乡(镇)规划;

(二)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及其他重大建设工程;

(三)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项目;

(四)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五)其他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