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章 预防措施和设施保护第十五条已修改气象台站的站址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气象台站。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乡总体发展规划变化,确需占用气象台站用地或者可能对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提出迁移气象台站申请。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