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章 运营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交通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