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章 特许经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经营权,不得以承包、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经营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