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再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行使而改变或者放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