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在乡规划、村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经费由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