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接受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的监督。规划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