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载明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对未按规划许可载明的使用性质向有关部门申请核发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的,有关部门应当不予办理。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