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