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