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应按城乡规划将相邻的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和公共绿地同时划入征迁范围。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