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

城市规划建成区外的镇、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