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阅览室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其他室内场所吸烟、饮酒。

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出售烟酒类商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烟酒经营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实施,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任何人不能为未成年人吸烟、饮酒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