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和少数民族聚居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师、科技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定期工作。在少数民族聚居镇工作期间,除派出单位应当保证其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外,对其生活待遇给予适当照顾。

鼓励其他地区的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到少数民族聚居镇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