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散居少数民族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鼓励散居少数民族人员就业创业,并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