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下列扶持中小企业的事项:

(一)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引进人才、引进技术;

(二)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

(三)鼓励专业化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四)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人员培训、信息咨询、开拓市场、创业辅导等项服务;

(五)其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事项。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