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市人民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由下列资金组成: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捐赠及其他资金。
市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安排不低于50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年增加。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或者以其他方式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