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每年新增土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专项指标,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项目。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向产业园区聚集发展,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和创业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民间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水、电、气等价格享受国有投资同等待遇,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民间投资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用地计划。鼓励民间资本和中小企业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