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