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应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未实行监理的或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责令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