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建设监理实行有偿服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取费标准取费。由于监理人员失职给工程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并按规定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