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

(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

(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

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