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建筑工程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下列建筑工程应实行监理:(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大型民用建筑工程;(三)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的建筑工程;(四)各类开发区、住宅小区、危旧房改造小区工程。发包方不具备相应管理资质的,必须委托监理。发包方在依法取得相应管理资质后,可以自行监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