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依法成立的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根据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一)制定行业职业规范,教育和督促协会成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职业规范;
(二)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协会章程为协会成员提供相关服务,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协会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五)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作出重要决策前,应当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