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车辆管理第十五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本市规定的客运出租汽车级型、车身颜色;(二)在规定位置标明经营单位名称、收费标准及监督电话;(三)车顶安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标准的顶灯;(四)车内指定位置配备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价器和空车显示器;(五)车身、车厢保持整洁,定期消毒,车内座套符合标准、按时更换;(六)按照行业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和监控等监督服务设备;(七)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