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用于保修期满后的屋顶、户外墙面等共用部位和电梯、水箱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