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九条已修改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与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相对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