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电力企业应当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定期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隐患,保证电力生产安全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的维护、抢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