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树木高度超过安全距离的,林木所有人应当及时修剪。树木所有者不修剪或者砍伐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砍伐的林木归林木所有人所有。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遇有树木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紧急情况,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构可以先行截干或者伐除,事后及时将砍伐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树木所有人。
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占用林地、砍伐树木,应当依法办理占用、砍伐手续,并对林权所有者依法补偿。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