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的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设置范围和保护规定:

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林区、采矿作业频繁的高压输电线路周边地区;

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变电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江河电缆的两岸。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相关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损坏安全标志。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