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社会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养。企业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出资组织招用的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