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文化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