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民族民间文化具有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