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以及其他文化机构征集、收购和受赠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拥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民族民间文化具有的知识产权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