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人;(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传播、展示等经常性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