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一)以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内容的活动;(二)掌握某一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态、传统工艺或者制作技艺;(三)保存某一民族民间文化的原始资料、实物,并且有一定研究成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