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 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