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章 节水措施第三十六条已修改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 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