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实行节约用水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