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三条已废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