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妇联组织对本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