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将邮政运输网络建设规划纳入地方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