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定期报送相关经营信息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