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市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按照规定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的,由市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