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用户使用邮政服务、快递服务的信息。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