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邮政条例/第三章 寄递服务第十六条已修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布以下内容:(一)营业时间、服务种类、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标准;(二)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名录和处理办法;(三)邮件、快件和汇款的查询及损失赔偿办法;(四)用户对其服务质量的投诉办法;(五)其他需要公示、公布的内容。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